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阅读次数:0

各学部、学院、系所、重点实验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布置,按照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为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障广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现就实验室工作中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可能全面暂停实验活动。在遵循各级防控措施前提下,全部暂停各类教学实验、尽量暂停各类科研实验,教师和学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二、对于部分确实无法完全停止、需要定期维护的实验(如动物饲养、植物种植、细胞培养、特殊仪器维护等),请所在单位审批,并精心合理安排,并尽可能整合人员合作轮流开展,以进一步减少人员流动。实验室及人员名单需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备案信息见附表一、申请流程见附图一)。

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研究与攻关的实验,或因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开展的实验,实验负责人须按程序报所在单位严格审批,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后签报科研和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备案(审批信息见附表二、申请流程见附图一)。经批准仍在运行的实验室要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加强清洁消毒和空气流通工作;实验负责人要科学安排实验方案,尽量减少同时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数量,对拟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近期行踪、隔离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要详细了解,严控未经审批登记的人员进入实验室;遵守学校现有疫情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符合以上第二、三所述条件仍在运行的实验室,如遇紧急化学药品及气体采购须送货入校的,建议选择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的资质良好且具备运送条件的公司(见附表三),所在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备案。货物运送过程中,所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必要的防护和消毒。

五、实验室恢复运行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徐强13764331373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实验D楼309

电话:5434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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